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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攻略 聚合页 平安易贷无抵押贷款

平安易贷无抵押贷款 快速概览

与公积金贷款对立的就是商业贷款,一般利息会在央行规定的利息上上浮或者下调,对于没有公积金的朋友来讲只能选择商业贷款,那么商业贷款都需要哪些资料?个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16家城农商行上线自营现金贷 持牌消金公司危机四伏

摘要:助贷、联合贷之后,城商行、农商行们陆续推出自营现金贷产品,开始全面抢占消费金融市场。

助贷、联合贷之后,城商行、农商行们陆续推出自营现金贷产品,开始全面抢占消费金融市场。

“宁夏银行唰唰贷”、“天津滨海农商行滨银喵喵贷”、“南通农商行金贝马上贷”……近日,一批城商行、农商行密集推出自营现金贷产品,并在微信小程序上线了申请入口,也有一些城农商行依靠“京东好借”等贷款超市为自营现金贷产品获客。

城农商行现金贷产品盘点

客户之于银行是根本。从目前趋势来看,当银行的金融科技、数字科技技术趋于成熟,收回客户,发展自营现金贷业务将成为银行零售转型的重要方向。

银保监会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2月底,我国农商行1397家、城商行134家。

试想,当超过1000家的城农商行,一半以上开始发力消费金融业务,原本占据消费金融市场的主流正规军――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将面临新一轮压力测试。

城农商行的现金贷发展之路

银行最早以信用卡打开消费金融市场突破口,此后在大数据风控等技术纯熟后,也开始发力现金贷产品,如建行“快贷”、工行“融e借”、平安银行(行情000001,诊股)“新一贷”、招商银行(行情600036,诊股)“闪电贷”等。

但推出现金贷产品的银行多为国有大行,以及股份制银行。

城商行、农商行一方面在科技、人才等方面存在明显短板,另一方面受制于“资金出省”诸多政策限制,在现金贷领域布局一直略显保守。

多数城农商行切入现金贷市场,主要是与微粒贷、借呗合作联合贷款业务,以及与头部现金贷平台合作助贷业务开始。

在早期助贷业务中,银行只充当“资金方”角色,将本属于自己的风控责任全部交予助贷平台,甚至要求助贷平台承诺兜底,最后银行按比例“躺赚”助贷平台的固定收益。

而联合贷款中,银行和联合贷款方按约定比例出资,联合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互联网贷款。这一模式实际也可以简单的看成助贷的一种,只是区别在于联合贷款涉及两个持牌机构,如城农商行与微粒贷的联合贷款业务中,城农商行和微众银行均需要出资,共同承担风险,共同分享收益。

不可否认的是,助贷和联合贷款在一定程度上都推动了城农商行的零售转型,但由于助贷、联合贷模式中,城农商行资金突破了区域经营限制,以及核心风控主要掌握在助贷平台手上,使得银行风险外露,此后监管出手,“141号文”规定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时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

今年1月浙江银保监局又下发《关于加强互联网助贷和联合贷款风险防控监管提示的函》提到,银行核心风控环节不得外包、立足当地不跨区域、不得为无牌机构提供资金或者联合放贷等。

实际上在“141号文”后,2018年一批互金公司便开启转型之路,向银行等B端机构输出金融科技能力,这其中的金融科技能力便包括:帮助银行营销获客、智能催收、风控审核、风险定价等。

互金公司涉猎过不同行业、不同年龄层次的人群,甚至布局过不同场景的分期业务,经过一定的信贷周期,充分了解各类用户个性化信贷需求以及其中的风险。

这一时期,银行也逐渐走向开放,在自身不擅长的环节,开始与金融科技公司结合,比如面对更下沉的用户,开始引入第三方风控大数据合作等。

如此一来,城农商行和互金企业的合作模式开始进入一个新赛段,一批城农商行也在自营现金贷中找到自身的发展之道。

比如天津银行,在2018年末,个人消费贷款余额778.96亿元,同比增长785.9%,2018年一整年新增余额691.03亿元。

天津银行不仅与借呗、微粒贷、百度有钱花合作了联合贷款业务,自营现金贷产品“天天贷”同样风生水起,从总行到各分行,到分行客户经理个人渠道,每一个级别都背负着获客要求。

有此现金贷银行样本在前,进入2019年,更多的城农商行开始密集布局自营现金贷产品,如上所述的南通农商行“金贝马上贷”、阳泉市商业银行“利码贷”等。

城农商行自营现金贷隐忧

收回客户,将“发球权”掌握在自己手上,积极向零售转型是城农商行的进步,但背后隐忧也不容忽视。

有银行从业者关注到,近期在微信小程序密集上线的银行现金贷产品,均来自某一家金融科技公司。

简言之,一家金融科技公司向多家银行输出同样类型产品的程序,底层大数据风控模型极有可能“撞车”,“最多只是用户的多头或者征信查几次的区别。”上述银行从业者分析,没有经历一个完整的经济周期检验,便对多家银行输出同质化的产品,于银行而言,未来风险不言而喻。

不过,眼下横亘在城商行、农商行面前最大的隐忧在于监管对“贷款不能出县,资金不能出省”的限制。

今年1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推进农村商业银行坚守定位强化治理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的意见》(简称:意见)指出:农村商业银行应该严格审慎开展综合化和跨区域经营,原则上机构不出县(区)、业务不跨县(区)。应专注服务本地,下沉服务重心,当年新增可贷资金应主要用于当地。

对于以上《意见》,有银行从业者表示,用户申请贷款都会上传身份证,目前银行线上系统可以通过客户的身份证前六位精准识别其身份所在地域,然后再判断是否向申请人授信。

不过新流财经体验天津某农商行产品发行,尽管身份证所在地为成都,但依旧成功申请了其线上信贷产品,并获得了超过15万额度的授信。

一位东部农商行从业者坦言,“资金不能出省”的意见一直存在,只是监管并未有严查动作,在监管层正式行动之前,城农商行的互联网现金贷业务或许还能再飞一会。

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危机四伏

诚然,城农商行自营现金贷崛起,持牌消费金融公司面对的局势越来越紧张,危机感不断侵袭。

银行与消费金融公司相比,最大的优势在于可以吸收公众存款,以此作为自身放贷的资金来源。

银行的放贷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三种:一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的定期存款;二是自有资金;三是向中央银行借入存款准备金,其中最重要的方式为第一种。

而目前消费金融公司融资渠道虽然有五种:吸收股东存款和股东在境内公司的存款、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同业授信、信贷资产证券化,但每一种均有相关政策限制,并需要付出相应的资金成本。

比如,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如果要发行ABS,需要满足《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金融债券发行主体必须满足至少三年经营期限的硬性规定。

此外,城农商行往往拥有一定数量的线下网点以及客户经理,在数字技术的加持下,每一个网点、每一位客户经理实际都可以充当一个渠道和场景。

在消金企业均在跑马圈地获客阶段,银行相较于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拥有更多线下获客的可能。

目前来看,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在线下开设直营网点所受束缚较多,借助股东银行的网点展业,极难为其带来转化。一些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依赖渠道代理获客,而渠道代理的欺诈风险已成行业共同难以逾越的难题。

在线上获客方面,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又面临着互金机构的全面围猎,例如在今年一季度,乐信、拍拍贷营销支出费用分别达1.95亿、1.44亿,而360金融一季度的营销费用更是达到6.9亿元。

一位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工作人员告诉新流财经,“持牌消费金融公司追求稳健,一定要看到结果,并不会轻易尝试不确定的获客方式。”该持牌消金工作人员坦言,和互金平台在营销层面的预算相比,可能十分之一都不到。

多位流量从业者透露,与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合作,通常按照CPS结算,且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不接受预付模式,如此一来流量平台利润空间极窄。“若不是为了合规,我们也不愿意对接持牌消金的产品。”

在城农商行以及互金平台的双面夹击下,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正迎来新一轮压力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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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融界资讯

P2P网贷要上征信了 借了暴雷平台的钱不还会进黑名单

摘要:《关于加强P2P网贷领域征信体系建设的通知》表示,支持在营P2P网贷机构接入征信系统,同时持续开展对已退出经营的P2P网贷机构相关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加大对网贷领域失信人的惩戒力度。

《关于加强P2P网贷领域征信体系建设的通知》表示,支持在营P2P网贷机构接入征信系统,同时持续开展对已退出经营的P2P网贷机构相关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加大对网贷领域失信人的惩戒力度。

通知表示,支持在营P2P网贷机构接入征信系统,同时持续开展对已退出经营的P2P网贷机构相关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加大对网贷领域失信人的惩戒力度。

值得一提的是,P2P机构接入征信系统的同时,还要向征信机构提供所撮合网贷交易的利率信息,对于利率超过最高法规定的,借款人有权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同时,征信体统应当建立异议处理机制,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P2P机构无法识别多头借贷?

别急!接入征信系统就可以解决

通知表示,请各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互金整治小组”)、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网贷整治小组”)组织辖内在营的P2P网贷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百行征信等征信机构。

接近监管的相关人士表示:

目前,P2P机构在开展业务的时候,可以通过借款人提交自身信用报告的方式获取借款人在商业银行的借贷信息,但是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却没有途径查询借款人在P2P机构的借贷情况。P2P机构接入征信机构以后,不仅有利于自身的经营发展,还有助于防范银行和整个行业的金融风险。

从另一个角度理解,这也是对网贷领域借款人的保护,培养他们树立信用意识,一定程度上也能有效防范多头负债或者套路贷的情况出现。记者了解到,百行征信系统的信息是每天都在报送,实时发生,实时报送。P2P机构接入征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后,机构可以通过百行征信查询借款人的借贷情况,综合评价借款人的信用风险,有效避免过度或恶意的负债。

遇到高利贷、身份盗用被贷款?

别慌!可以要求更正

通知表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百行征信等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异常查询、合规使用监测制度,发生信息安全事件时,及时暂停查询服务;建立信息异议处理机制,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P2P网贷机构还要向征信机构提供所撮合网贷交易的利率信息。其中,利率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人民法院支持的借贷利率的,信息主体有权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百行征信等征信机构或P2P网贷机构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在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金融科技研究中心主任杨东看来,报送利率信息可以加强监管部门对于平台的掌握,加强利率信息的透明度,有利于更好地对P2P机构进行监管。

接近监管的相关人士表示:

如果利率超过了最高法的规定,借款人有权利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和修正,这是对借款人的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不还债,借款本金和在法律保护之内的利息需要还,超过最高法规定的部分可以不还,也可以主张不记录。

征信机构及报送信息的机构对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是有要求的。发生异议时,信息主体人可以向征信机构或发生问题的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如果解决不了,还可以去当地的人民银行投诉。

具体来看,首先得核实确定事实,需要信息提供者的配合。P2P机构接入征信系统后,就是纳入了征信监管范围,作为报送机构,是要求进行配合的。由此来看,系统的建设实际上是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借了暴雷平台的钱不想还?没门!

这些人要进入失信人名单

对于已经退出经营的P2P网贷机构,通知表示,各地互金整治小组、网贷整治小组要继续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网贷行业失信惩戒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收集、筛选相关失信信息。组织对失信人名单进行复核,通过各种方式告知失信人,明确还款路径,可给予一定的还款宽限期。宽限期结束后,各地互金整治小组、网贷整治小组指定辖内相关部门对失信人名单加盖公章后,转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百行征信等征信机构。

具体的失信人名单筛选标准,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也可参考下述标准进行筛选:

1、企业借款人和个人借款人金额较大者优先(应扣除超过24%以上的利息);

2、企业借款人和个人借款人逾期时间较长者优先;

3、已进行合法、必要的催收;

4、失联、跑路的P2P网贷机构实际控制人及高管人员。

实际上,逃废债一直以来都是困扰行业健康发展的问题。解决逃废债的问题需要一些措施和手段。杨东认为,如果不在征信系统对P2P借款人的借贷情况进行记录,借款人很有可能就抱着“能逃则逃”的心态,一直拖欠借款不还。对于平台来说,本来可以正常还款,但如果有部分借款人能不还债就不还,就会加剧平台的风险,造成不必要的恐慌,从而出现挤兑风波,危机平台的生存。所以,此次发文是十分及时且有效的,有利于稳定行业的发展;同时,也说明P2P机构接入征信系统的进程在加快。

此外,通知还表示,要加大对网贷领域失信人的惩戒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等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P2P网贷领域失信人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险等服务。鼓励各地依法建立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行为加大社会惩戒力度,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百行征信等征信机构应依法为各地开展失信联合惩戒提供支持。

“失信人名单要建立起来,金融机构对失信人提高利率或限制贷款及保险服务等一系列措施,有利于遏制逃废债的行为。”杨东表示,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震慑借款人的逃废债行为,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威慑和惩戒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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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投网

女大学生贷3000元1年后涨到69万 套路贷猖狂国家出手

摘要:4月9日,全国扫黑办召开的首次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明确界定“套路贷”,总结了五类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同时要求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

4月9日,全国扫黑办召开的首次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明确界定“套路贷”,总结了五类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同时要求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

最新司法意见还要求从重处罚针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对象施行的犯罪行为。与此同时,在案件管辖上,意见还要求其他地方公安机关对公民扭送、举报的“套路贷”犯罪案件,应立即受理并移送。

《意见》自今天起施行。

“两高两部”首次明确界定套路贷

最高法网站公布的《意见》全文显示,该《意见》重点从主客观两方面揭示了“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的本来面目。

《意见》明确: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意 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 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作为违法犯罪活动,套路贷与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 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 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贷3000元15个月后要还69万、网贷1500元三个月后欠款55万、欠2万后虚增债务285倍至570万……近两年来这种新闻频频曝光,显示出“套路贷”的猖獗。

从过往案例看,这些案件绝大多数符合今天两高两部界定的“套路贷”特征。即以民间借贷为幌子,承诺无抵押快速放贷,通过“虚增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胁迫逼债”等各种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2016年12月,上海闵行警方破获以张晓峰为首的“套路贷”犯罪团伙案件。此案被害人陆某原本借款20万元,却被犯罪团伙以“行规”为由要求签下金额高达50万元的借条。当拿到20万元的借款后,又被以索要“中介费”、“手续费”为由强行拿走18万元,导致陆某实际得款仅2万元。

之后,因无力偿还张晓峰索要的50万元借款,陆某又被另一犯罪团伙以层层“转 单平账”的方式,将债务虚增至570万元,犯罪团伙还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企图霸占被害人陆某的两套房产。此案中,被害人陆某的债务在短时间内被虚增285倍,是迄今为止破获的“套路贷”案件中债务虚增比率最高的一起案件。

以“小贷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

文中总结了五类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虚假资金走账流水痕迹、故意制造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以及暴力催债。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名义对外宣传,通过虚假宣传贷款条件,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其签订金额虚高的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去年9月26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穆嘉为首的全国首例“套路贷”涉黑案件,该犯罪组织就是以民间借贷为名,行“套路贷”之实。

当时检方指控,2015年起穆嘉纠集20多人,先后非法成立万融泓泰等多家小额贷款公司,以这些公司为外衣,逐渐形成以穆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多位被告人相互勾结,通过“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使用暴力强立债权、强行索债,大肆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涉案金额2300多万元。

事实上,作为一种新型犯罪活动,“套路贷”的方法及步骤在实践中并不限于以上五大类。签空白合同也是一种手段,嫌疑人拿出一沓厚厚的空白合同让受害人签字,由于合同内容太多且急于用钱,多数受害人不会仔细阅读。嫌疑人随后在合同上随意添加内容,包括出借人、借款时间、利息额度。

“套路贷”对象涉老年人未成年,将被从重处罚

关于定罪问题,今天发布的《意见》也予以明确,实施“套路贷”过程中:

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 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意见》特别指出,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真诚悔罪或者具有其他法 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公开资料显示,“套路贷”现象盛行下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成为犯罪组织重点行骗的对象,目标以“一老一少”为主。

今年2月26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公安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击“套路贷”新型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情况。截至当时,全国公安机关共打掉“套路贷”团伙1664个,共破获诈骗、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案件2162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6349名,查获涉案资产35.3亿余元。

其中打掉一个主要侵害对象为在校大学生的特大“套路贷”黑恶团伙,抓获涉案人员129人,受害人达1.8万余人,95%以上为在校大学生。

事例表明,多名大学生身陷“套路贷”陷阱,致使重度抑郁、退学、离家出走甚至跳楼自杀。

《意见》特别指出,大学生王某曾在“齐鲁私贷”公司实际借款10000元,被要求还款16000元,每半月还款8000元,分两次还清,结果被要求“借一押一”,按第二次应还款日期打借条32000元,每次逾期按32000元催收。王某因第一次还款逾期被“齐鲁私贷”人员限制人身自由,其间被八名嫌疑人轮番殴打,最终被致轻伤。大学生乔某也因还不上“齐鲁私贷”的借款,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40余小时。

不法分子利用老人分辨能力差的弱点,以投资理财高额收益为诱惑,诱骗老人签订房产抵押借款合同,随后肆意认定老人违约,达到非法侵占老人房产的目的。

某法院去年审结的一起涉“套路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显示,原告老王被人忽悠投资,但苦于手中没钱。实施“套路贷”的主角称,可借钱给他。结果为了200万元,老王以极低的价格将房屋出售。最后不仅200万元投资款打了水漂,对方更是带人强行上门收房,直到此时老王才恍然大悟。

《意见》亦指出,对于“套路贷”犯罪分子,应当根据其所触犯的具体罪名,依法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还可以依法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与此同时,三人以上为实施“套路贷”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

公安机关应立即受理“套路贷”举报

《意见》还要求依法确定“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

“套路贷”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意见》表示,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为实施“套路贷”所设立的公司所在地、“借贷”协议或 相关协议签订地、非法讨债行为实施地、为实施“套路贷”而进行诉讼、仲裁、 公证的受案法院、仲裁委员会、公证机构所在地,以及“套路贷”行为的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所得财物的支付地、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意见》指出,除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套路贷”犯罪案件,都应当立即受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黑恶势力实施的“套路贷”犯罪案件,由侦办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女大学生贷3000元,1年后涨到69万

据人民日报报道,出生于1997年的李媛媛,就读于山东某高校。一次意外中弄坏了室友的手机,因为担心父母责怪,李媛媛决定自己处理这件事情。

通过手机广告推送,李媛媛找到一个名为“某公司”的线上贷款平台,业务员陈某也主动加了她的微信。很快,第一笔数额为3000元的贷款顺利下放。

一个月后,除了每月生活费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李媛媛开始违约,“某某乐”的催收员便将这笔债务“转让”给了另一家贷款公司。在“套路贷”的专业术语中,这一操作叫作“平账”。实际上,两家公司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有时甚至是同一个老板,“就像将右口袋的钱还到了左口袋。”

此后,这样的“转让”在55家公司一再上演,而原本3000元贷款,也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从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15个月里,增长到69万元。

接到报案后,兰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反电信网络诈骗侦查大队迅速展开调查,走访全国多个地市,并一举打掉位于合肥、天津的2家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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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融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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