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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攻略 聚合页 北京担保贷款

北京担保贷款 快速概览

与公积金贷款对立的就是商业贷款,一般利息会在央行规定的利息上上浮或者下调,对于没有公积金的朋友来讲只能选择商业贷款,那么商业贷款都需要哪些资料?个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引、融、投、服”四位一体 北京银行“雍和印象”方案发布

摘要:2月26日,北京银行在京举办“雍和印象”文化金融服务方案发布会,会上,北京银行发布了“引、融、投、服”四位一体的文化金融服务方案,并分别与东城区文促中心、重要合作机构和重点服务企业签约。

2月26日,北京银行在京举办“雍和印象”文化金融服务方案发布会,会上,北京银行发布了“引、融、投、服”四位一体的文化金融服务方案,并分别与东城区文促中心、重要合作机构和重点服务企业签约。同时,北京银行雍和文创专营支行被授予“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综合服务平台北京银行雍和文创支行分中心”和“东城文化金融合作示范机构”称号。

北京银行“雍和印象”文化金融服务方案是以“雍和印象”品牌系列活动为载体,通过细化“引”入机构资源、发挥“融”资优势、深化“投”贷联动、提供优质“服”务等四个维度的服务方案 ,打造北京银行雍和支行的文化金融专营特色。

在“引”入机构资源方面,北京银行雍和文创专营支行将在北京市、东城区两级文促中心的指导下,引入以文创板、文担、华盖资本为代表的合作机构,同时积极与担保公司、评估公司、数据平台公司联动,整合金融资源,凝聚发展合力,实现优势互补。

在发挥“融”资优势方面,北京银行雍和文创专营支行将着力破解文创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的问题,采用信贷工厂的作业模式,结合文化企业核心IP推出“文化IP通”全产业链文化金融服务方案和“文创信保贷”、“文创普惠贷”等标准化产品,并针对细分行业,提供“农旅贷”“书香贷”等特色产品。

在深化“投”贷联动方面,北京银行雍和文创专营支行将运用“投资+贷款”的双渠道融资支持文创企业运作发展,通过产业基金、非公开定向工具、短期融资券、债权融资计划等产品实现“资本驱动%2B股权投资+债权融资”等一体化服务。

在提供优质“服”务方面,北京银行雍和文创专营支行将践行“专业、专注、专营”的服务理念,在助推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建设、扶持文创大赛优秀项目、推广东城区“文菁计划”、参与文化产业基金和风险补偿金业务创新、建立联合担保、评级公司等信用联盟、打造文创企业展示平台等领域同步发力。

北京银行雍和文创专营支行于2017年10月成立,在该行“四专四单”专属政策的大力支持下,历经一年多的发展,截至2019年1月末,已累计为46户文创企业提供贷款服务,实现放款4.23亿元,并为百余户文创企业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涵盖九大文创细分子行业,业务发展呈现出“支持领域广、普惠力度大、优质客户多”的亮点,真正体现了文创专营支行的特色。

此次发布“雍和印象”文化金融服务方案,是北京银行继设立文化金融事业总部和两家文创专营支行、成立业内首家文化创客中心之后,又一服务首都文化中心建设、支持文创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凭借多年来在文化金融领域的持续耕耘和不懈努力,北京银行已经成为国内推出产品最早、小微贷款最多、支持项目最全的文化金融“排头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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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融界资讯

焦作中旅银行挂牌增资 新增投资方持股比例不低于10%

摘要:日前,北京产权交易所披露了一则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中旅银行”)增资项目。

日前,北京产权交易所披露了一则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中旅银行”)增资项目。该行拟征集投资方的数量为不低于10个,尚未披露具体拟募资金额。不过,项目信息中提及,本次增资后,该行原股东持股比例不高于90%,新增投资方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10%。

据悉,在此番增资过程中,焦作中旅银行作为融资方有权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对意向投资方进行遴选,而遴选方案主要涉及意向投资方的增资价格、综合实力、可为融资方未来发展提供的战略支持等方面内容。

新增投资方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10%

上述增资项目信息显示,焦作中旅银行原股东采用非公开协议方式同步增资,增资价格与外部投资方同股同价,募集资金总额超出新增注册资本金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目前,“拟募集资金金额”这一栏显示的是“择优确定”,尚未披露具体拟募资金额。不过,关于增资后该行的股权结构,项目信息中提及,本次增资后,原股东持股比例不高于90%,新增投资方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10%。

据悉,在此番增资过程中,焦作中旅银行作为融资方有权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对意向投资方进行遴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意向投资方或其实际控制人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意向投资方的企业信誉、资金实力、盈利状况、投融资能力以及公司治理等;(2)意向投资方可为融资方未来发展提供的战略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开拓思路和方案、营销能力、战略提升等方面;与融资方或融资方股东单位有过合作经历的优先;(3)意向投资方认同融资方未来发展方向;能够与融资方原股东建立良好沟通协作关系的优先;(4)意向投资方的增资价格。

实际上,在焦作中旅银行2018年年报中,该行便提及计划增资事宜。年报显示,随着该行经营规模迅速扩大,资本充足率将难以满足监管要求,从而影响到该行多项监管指标的达标。“为确保我行健康稳健发展,实现董事会制定的战略规划目标,2019年将进行增资扩股,重点引进金融科技、旅游等领域的优质民营企业或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募集为银行补充资本金,切实提升银行自身的风险抵御能力,满足长远发展的需要。”

焦作中旅银行官网显示,该行的前身是焦作市商业银行,1998年2月挂牌开业。在焦作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和积极推动下,2012年9月该行引入中国旅游集团公司(原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成为省内首家具有中央企业和地方政府双重背景的城市商业银行。2015年8月19日,原河南银监局批复同意该行更名为现名。

截至2018年末,该行注册资本为50亿元,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有四个,分别是中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6.68%);焦作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4.09%);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14%);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32%)。

资本充足率连续下滑

截至2018年末,焦作中旅银行总资产和总负债分别为784亿元和709亿元,较2017年底均有所增加。

在过去的2018年里,焦作中旅银行实现营业收入19.88亿元,较2017年增加1.49亿元。不过,在营收得以增长的同时,受拨备计提力度加大影响,该行净利润同比大幅下滑,平均资产回报率和平均资本回报率均明显下降。数据显示,2018年该行实现净利润2.21亿元,同比下降59%。2016-2018年,该行平均资产回报率分别为1.03%、0.84%和0.30%,平均资本回报率分别为9.50%、7.63%和2.98%。

资产质量方面,截至2018年末,焦作中旅银行不良贷款率为2.10%,较2017年末上升0.84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则由2017年底的209.97%下降至150.44%。

新世纪评级对该行出具的评级报告显示,2018年该行经营区域内经济增速放缓,中小微企业及民营企业经营环境恶化,部分中小微企业战略失误、经营不善,叠加监管要求,该行将欠息贷款纳入逾期统计口径管理,该行资产质量下行明显,关注类及不良类贷款余额和比率均大幅上升。

数据显示,2018年末,焦作中旅银行关注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余额分别为8.35亿元、7.8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74%、105%。

资本充足率方面,上述评级报告指出,焦作中旅银行主要依赖股东增资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补充资本,随着业务开展对资本的占用增加,该行资本充足率下降较为明显,后续面临一定的资本补充压力。

评级报告中相关数据显示,2016年至2018年,该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7.24%、15.01%、11.97%,呈现连续下滑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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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融界资讯

43人在华夏银行竟然买了个“假产品”!涉及资金5000余万

摘要:你亲眼所见的,并不一定是真实的!43人明明是在华夏银行(行情600015,诊股)北京公主坟支行内购买的理财产品,却被告知与华夏银行无关。

你亲眼所见的,并不一定是真实的!

43人明明是在华夏银行(行情600015,诊股)北京公主坟支行内购买的理财产品,却被告知与华夏银行无关。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000余万元啊!丁存英便是其中一名遭受损失的投资人。

2018年1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华夏银行北京公主坟支行不存在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错误。

丁存英不服海淀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第一中院”)对一审判决进行纠正,判定华夏银行北京公主坟支行在20%的过错程度范围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客户经理“飞单”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000余万。

2013年9月至2014年间,申某在华夏银行北京公主坟支行等地,在担任个人客户经理期间,私自向投资人邵某、丁存英等43人销售非华夏银行组织销售的“理财产品”,帮助陈某、张某等人通过“北京蒲黄榆一里、四里房改带危改”等项目募集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5000余万元。

投资人在向公主坟支行维权过程中,公主坟支行告知投资人购买的不是其发行的理财产品。

2015年12月19日,申某被抓获归案,部分赃款已退赔。

丁存英称, 她作为公主坟支行的客户,通过理财业务部经理申某介绍,在公主坟支行购买理财产品。她认为华夏银行故意误导客户购买其违规销售的理财产品。因申某的犯罪行为给她造成经济损失,丁存英认为公主坟支行应当对其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华夏银行北京公主坟支行辩称,不同意丁某的诉讼请求。该支行表示,申某为华夏银行个人客户经理,于2014年9月辞职,其在职期间,私自销售非本行产品,该行为为个人行为,非职务行为,且丁存英自身存在过错,即使存在损失也与公主坟支行无因果关系。

二审改判银行先行承担赔偿责任20%。

根据一审民事判决书,海淀法院认为,丁存英要求华夏银行北京公主坟支行赔偿其本金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了丁存英的诉讼请求。

丁存英不服海淀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事实上,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华夏银行北京公主坟支行对于丁存英购买“资亿基金”是否存在过错,其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丁存英认为,公主坟支行的客户经理在华夏银行的营业场所公然销售违法的理财产品,而且时间长达一年之久。华夏银行不但不禁止“飞单”行为,反而重蹈覆辙,继续“飞单”,故意误导客户购买其违规销售的理财产品,给包括她在内的43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5000余万元。对此,华夏银行存在严重过错,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华夏银行北京公主坟支行辩称,申某推荐、销售“资亿基金”为个人私售行为,非履行职务行为,公主坟支行并未对丁存英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亦不存在管理缺位,无管理过错,丁存英是否存在损失及损失数额尚无法确定,且丁存英自身存在过错,即使存在损失也与公主坟支行无因果关系。

北京第一中院认为,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个人理财等金融服务,具有高度技术性、专门性和智力判断性,由此使得客户与商业银行之间必须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此种信赖关系要求商业银行具有高度的职业道德与内部严格的自律机制,进而可以引导出商业银行负有与客户的信赖相符的为客户利益行动的多层次、多类型的义务。

本案中,申某担任公主坟支行客户经理期间,销售该行理财产品“xx基金”的方式与其私自销售非该行理财产品“资亿基金”的方式基本相同,由此造成两种类型产品区别度降低,客观上为申某销售非该行理财产品“资亿基金”提供了条件。

而且,根据公主坟支行提供的内部管理文件,该行是能够预见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其员工私售行为所带来的风险,但该行却未能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发现并纠正其员工申某的私售行为,公主坟支行的内部管理有违审慎经营规则,存在过错。

其次,申某私售“资亿基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行为与公主坟支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过错行为相结合造成丁存英的投资损失,如公主坟支行采取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可以避免申某私售“资亿基金”行为的发生,故公主坟支行的上述过错行为与丁存英的投资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再者,根据丁存英在本案中的损失情况和已生效的刑事判决,判处申某退赔本案投资人的经济损失,同时考虑公主坟支行和申某的过错程度,北京第一中院判定华夏银行北京公主坟支行在20%的过错程度范围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此后,公主坟支行可根据相关法律关系另行向申某追偿。

综上,一审判决华夏银行北京公主坟支行不存在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错误,北京第一中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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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融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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