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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规定 快速概览

公积金贷款需要哪些条件,如何取出公积金,公积金贷款能贷多少,以及公积金到底能在什么地方用,对于有公积金的朋友在买房时能选择公积金可以为自己省下很大一笔利息,下面为大家介绍公积金贷款的相关信息。

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回收操作规定

摘要: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回收操作规定》的通知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8号),为进一步服务广大职工,现对《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回收操作规定》进行修订,增加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并缩短贷款期限业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17年5月18日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回收操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天津市住房...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回收操作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8号),为进一步服务广大职工,现对《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回收操作规定》进行修订,增加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并缩短贷款期限业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7年5月18日

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回收操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回收的计息、核算、业务办理和管理工作。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根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负责扣款、还款账户管理工作。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负责为保证担保的借款人承担保证责任,对符合代偿条件的贷款进行代偿。

第二章办理程序

第三条打印还款计划

借款人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计划》(附件1,以下简称《还款计划》)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到贷款银行经办网点、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或管理部打印。委托他人代办的,受托人应持借款人身份证和受托人身份证办理。

第四条正常还款

借款人最迟应在每月还款日前一日贷款银行柜面营业终了前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还款账户内。还款日贷款银行从借款人还款账户中扣收当期应还款项,划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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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好贷网

天津新修订管理条例 严打骗提套取公积金行为

摘要:天津(楼盘)北方网讯:日前,市国土房管局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下发了关于治理住房公积金套取的通知,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套取行为治理行动,与公安机关联合,严厉打击骗提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2名骗提职工、5名不法中介人员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为了打击这种违法行为,在新修订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增加了对骗提、骗贷的处理措施。据了解,新修订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第五十一条规定:...

天津(楼盘)北方网讯 :日前,市国土房管局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下发了关于治理住房公积金套取的通知,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套取行为治理行动,与公安机关联合,严厉打击骗提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2名骗提职工、5名不法中介人员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为了打击这种违法行为,在新修订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增加了对骗提、骗贷的处理措施。

据了解,新修订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处以违法所贷款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推进信息共享,严格业务审核,继续与公安部门协作,保持打击骗提套取的高压态势。在这里特别提醒广大缴存职工,应当自觉遵守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合法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不要轻信一些不法人员的引诱,更不要通过不法中介伪造相关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一旦被发现,轻则被要求退回违法获得的资金,重则被罚款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得不偿失。

此外,新修订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对单位执行住房公积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其中第四十三条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情况、财务报表等资料;(二)查阅、记录、复制有关资料;(三)要求被检查单位就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瞒报相关信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对单位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予以保密。(北方网编辑孙贺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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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融360

宁波出台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新规

摘要:1月30日下午,从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试行)》已于近日出台,规定5种情况纳入“黑名单”,并取消职工3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格。据了解,规定所指的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是指对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域内发生的严重失信行为予以记录,依法采取公布、后续监督、失信惩戒等措施,促使其纠正违法、失信行为的管理制度。规定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纳入“黑名单”:单位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注销或逾期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

1月30日下午,从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试行)》已于近日出台,规定5种情况纳入“黑名单”,并取消职工3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格。

据了解,规定所指的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是指对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域内发生的严重失信行为予以记录,依法采取公布、后续监督、失信惩戒等措施,促使其纠正违法、失信行为的管理制度。

规定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纳入“黑名单”:单位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注销或逾期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封存和启封手续的;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具虚假证明的;职工提供虚假资料等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提供虚假资料等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6期以上(含6期)的。

根据规定,在公布期限内,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职工将实施多种惩戒监管措施:已开通网上办理封存业务的,每月20日前须将本月封存、补缴职工所需的社保明细、劳动合同等资料报市公积金中心公积金管理部审核;取消职工3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格;取消单位住房公积金合作资格;列入重点关注的单位,加强各种形式的巡查;与相关部门建立“黑名单”通报制度,联合惩戒和协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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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融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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