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是将所持的公司股权作为质押物进行质押,在质押中股权的所有权并没有改变,但是在股权的价值出现明显减少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行使保全权对质权预行处
理。那么质权人应当如何行使保全权呢?
一、质权保全权的行使前提
根据相关规定,只有当质权真实存在明显的价值减少,可以危害到质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才可以行使质权保全权。如果仅仅是质权人个人猜测质权将价值减少,而又没有明显的质权价值减少现象的情况下,是无法行使质权保全权。
二、如何行使质权保全权
1、当质权价值开始明显减少,已经危害到质权人的合法权益,质权人有权向出质人索取担保,如果出质人能够提供担保,则质权人不能对质权进行预行处理,如果出质人无法提供担保,质权人就可以通过拍卖或转让质权将所获得的钱款用于偿还借款人的债务。
2、如果质权已经出现损毁,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给予赔偿金或者质权的替代物,出质人支付的赔偿金和替代物须作为出质财产。
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出质人因为其它债务关系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有权依法对出质人所享有的财产进行扣押和查封。财产被拍卖后获得的钱款,将被优先用来偿还给质权人,其他部分用来偿还被执行人的其它债权。
4、根据法律规定,质权处置后获得的钱款,质权人可以优先于后位债权人先行获得清偿。
以上就是对质权保全权行使的相关资料,法律上出台了相关规定,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质权人的合法权益,质权人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质权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就可以根据现实情况依法行使质权保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