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社局印发调整2019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2018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征地参保人员,调整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征地参保人员按照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时间,分别调整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具体为:2016年12月31日前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本次调整增加的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自7月份起发放,今年1至6月份调整增加的随7月份一并补发。
调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资金,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已办理领取生活保障金手续的征地养老人员,其生活保障金的调整标准由各区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所需资金从各区财政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养老保障基金支出,确保按时足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