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印发《佛山市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可按最低缴费标准30元/人月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并享受全额财政补贴。
《办法》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转发》为制定依据,共有六部分内容,对参保对象、缴费及补贴标准、参保方式、资金筹措、部门职责和附则等予以说明和规定。
《办法》明确,参保对象为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60周岁以下,具有本市户籍,不在享受企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规定的相关待遇期间,且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其中,低保对象是指具有佛山市户籍,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980元/人月的困难群众。低保临界对象是指具有佛山市户籍,家庭人均月收入介于980~1470元/人月的困难群众。
根据《办法》,缴费及补贴标准按最低缴费标准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并享受全额财政补贴,最低缴费标准为30元/人月。
参保方式分为集中参保和每月参保两种方式。集中参保是在2018年11月底前,各区社保经办机构为困难群众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业务;每月参保是从2018年12月开始,各区社保经办机构为每月新增和退出的困难群众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停保登记业务。
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所需社会保险补助资金,由各区财政统筹安排,并由各区按其现行渠道进行资金申请和划拨。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困难群众代缴养老保险费工作的统筹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