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湖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通知,对公积金贷款政策做了调整,涉及公积金贷款上限、首套房、二套房、二手房、“商转公”等,相关政策自5月11日起施行,此前已受理的业务仍按老政策执行。
一、公积金贷款额度提升
职工在长沙地区(含长沙市区和长浏宁三县)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原50万元调整为60万元。
二、首付比例调整
1、缴存职工家庭首套房已转让注销,无其他房屋,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执行首套购房贷款政策,贷款金额不超过房价款的80%。
2、缴存职工家庭现有一套住房或现无房但有两次住房注销记录,未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含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相应贷款已结清的,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贷款金额不超过房价的7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10%。
3、缴存职工家庭现有一套住房,已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但相应贷款尚未结清的,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房价的6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10%。
三、二手房贷款
1、个人二手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成数分情况确定:首套房贷款成数最高不超过房屋成交价与所购房屋评勘价值之低值的80%。
2、现有一套住房或现无房但有两次住房注销记录的,未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含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相应贷款已结清的,再次购买二手房申请贷款的,贷款成数最高不超过房屋成交价与所购房屋评勘价值之低值的70%。
3、已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且相应贷款尚未结清的,贷款成数最高不超过房屋成交价与所购房屋评勘价值之低值的60%。
四、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1、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其中家庭名下仅有一套需银转按房产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房屋成交价的80%、所抵押房屋评勘价值的80%、原银行贷款剩余本金三者之低值。
2、家庭名下现有两套房产或有两次住房注销记录且名下有一套需银转按房产的,其中现有的一套房产未使用住房贷款或相应贷款已结清,另一套申请银转按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房屋成交价70%、所抵押房屋评勘价值70%与原银行贷款剩余本金三者之低值。
3、若其中一套房产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且相应贷款尚未结清,另一套申请银转按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房屋成交价60%、所抵押房屋评勘价值60%与原银行贷款剩余本金三者之低值。
五、精装修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精装修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为家庭首套房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房价的70%;所购房为家庭第二套房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房价的60%。
六、异地贷款
在长沙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地购房,均向缴存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省内其他地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长沙地区购房向我中心申请异地贷款的,执行《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异地贷款管理办法》。
七、单身职工公积金贷款
单身缴存职工(含未婚或离异未再婚)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测算月还款额高于家庭收入50%时,可按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推算其月还款额。
八、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1日起施行。2015年5月11日之前已办理进件受理的个贷业务,按原政策执行。
九、租房提取
取消首次租房提取公积金须汇缴12个月的限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即可办理租房提取,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该政策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