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过有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中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不少放贷者为规避利率上限的规定,常采用以下几种规避手段:
手段一: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手段二:将利息算在本金中,要求借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条等;
手段三:借据上不体现高额利息,高额利息通过口头约定,归还利息不打收条;
手段四:既约定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又约定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
手段五:将本金和利息分开,分别签订多笔借款合同、签订虚假的“服务合同”、“买卖合同”,给高息另行穿上“马甲”。
法官提醒,高利贷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由于高息不受法律保护,放贷人收不回借款时,往往采取一些非法手段收款,有的甚至导致了危害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所以广大借款人尽量少接触、最好不接触民间高利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