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所需资料 A.按要求填写《税务登记证遗失声明》刊出申报表一式两份; B.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及复印件一份; C.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D.刊登报刊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适用表格《税务登记证遗失声明刊出申报表》。 办理补办手续: 1、出示现存的《税务登记证》正本或副本(如全部遗失,则不做该项要求)。 2、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当地报纸原件。 3、提供加盖了纳税人公章的《补办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申请报告》。 4、交付《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工本费。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所需资料 A.按要求填写《税务登记证遗失声明》刊出申报表一式两份; B.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及复印件一份; C.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D.刊登报刊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适用表格《税务登记证遗失声明刊出申报表》。 办理补办手续: 1、出示现存的《税务登记证》正本或副本(如全部遗失,则不做该项要求)。 2、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当地报纸原件。 3、提供加盖了纳税人公章的《补办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申请报告》。 4、交付《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