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 预收贷款保证金制度违反了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贷款通则》第18条第2款规定,借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而金融机构实行贷款预收保证金制度,使借款人实际得到的贷款总额减少,不能满足借款人急需资金的需要,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非法提高利率的公告》第8条明确规定:“严禁各金融机构擅自提高存、贷利率或以手续费、协储代办费、吸储奖、有奖储蓄以及贷款保证金、利息备付金,加收手续费、费等名目变相提高存贷利率。”预收贷款保证金正是一种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的行为。 《贷款通则》第4条规定:“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行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银行为加强贷款管理,预防贷款风险而单方规定了预收贷款保证金制度,不论借款人是否愿意都强迫其接受并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造成了不公平、不合理的结果,这显然违背了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尽管金融机构认为,借款人只要到本机构贷款,该条款就必然成为贷款合同条款,但依据《民法通则》及《贷款通则》的规定,该条款显然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担保贷款的,由担保人存入担保保证金,而不是由银行直接从贷款中扣取.
不合理. 预收贷款保证金制度违反了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贷款通则》第18条第2款规定,借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而金融机构实行贷款预收保证金制度,使借款人实际得到的贷款总额减少,不能满足借款人急需资金的需要,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非法提高利率的公告》第8条明确规定:“严禁各金融机构擅自提高存、贷利率或以手续费、协储代办费、吸储奖、有奖储蓄以及贷款保证金、利息备付金,加收手续费、费等名目变相提高存贷利率。”预收贷款保证金正是一种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的行为。 《贷款通则》第4条规定:“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行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银行为加强贷款管理,预防贷款风险而单方规定了预收贷款保证金制度,不论借款人是否愿意都强迫其接受并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造成了不公平、不合理的结果,这显然违背了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尽管金融机构认为,借款人只要到本机构贷款,该条款就必然成为贷款合同条款,但依据《民法通则》及《贷款通则》的规定,该条款显然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担保贷款的,由担保人存入担保保证金,而不是由银行直接从贷款中扣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