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住房 1、购买上海城镇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2、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3、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 二、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 1、符合购买住房的上述条件; 2、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条件; 3、已按相关规定签订《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申请贷款前六个月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2、借款申请人是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产权人;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应提供市、区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棚户简屋的修缮应提供本市房地部门颁发的督修单等批准文件; 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全部工程款的30%(需另行提供证明材料); 5、与施工单位签订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工程合同; 6、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无公积金债务并且无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备注】: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同户直系血亲作为住房公积金共同借款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储存余额可以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但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无公积金债务并且无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2、申请贷款前六个月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住房 1、购买上海城镇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2、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3、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 二、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 1、符合购买住房的上述条件; 2、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条件; 3、已按相关规定签订《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申请贷款前六个月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2、借款申请人是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产权人;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应提供市、区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棚户简屋的修缮应提供本市房地部门颁发的督修单等批准文件; 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全部工程款的30%(需另行提供证明材料); 5、与施工单位签订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工程合同; 6、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无公积金债务并且无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备注】: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同户直系血亲作为住房公积金共同借款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储存余额可以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但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无公积金债务并且无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2、申请贷款前六个月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