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凭证。
据了解,各地车管所要求大同小异,以北京为例,在北京车管所办理车辆抵押登记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副本原件。
以上供参考,具体以车管所实际要求为准。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全国绝大部分地区的车管所都不给自然人债权人办理车辆抵押登记,能够给自然人债权人办理车辆抵押登记的只是少数地区,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只是签订了车辆抵押合同无法办理抵押登记,从法律上来说,抵押权虽然设立和生效,但是抵押权是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当然,北京市是能给自然人债权人办理车辆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