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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了一个多月,北京受“3·17新政”影响的购房者终于等来了一个好消息:
北京住建委等三部门明确,因“3·17新政”影响导致商品住房交易无法进行的,法院依据双方举证判定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部门还明确说明,对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且买受人能够举证其确因调控政策出台导致首付款比例提高、无法支付首付款项,因而无履约能力的,其以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收受的购房款或者定金的,法院可以支持。
也就是说已经缴纳定金的购房者,因“3·17新政”无法交足首付而提出退回定金的要求,不算是违约,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个月前,被称为北京“史上最严”的楼市“3·17新政”出台,不少购房者因为首付款提高导致购房能力下降无法履约,引发了北京房地产市场一大波“解约、违约潮”。
当其时最大的问题就是,解约后已交的定金、中介费怎么办?
买方终其一生好不容易凑了点首付,因为政策变动而提出解约,自然不愿意赔偿违约金;
卖方花了那么多时间与买方对接,是否愿意把定金送还也不好说;
至于中介,本来就是给双方提供服务收取佣金的,如今服务做了,中介费要是就这样打水漂的话也不爽。
收了钱的卖方和中介自然不用操心,但这事就让买方糟心了一个多月。
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而政策变动则属于“因不可规则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
那么被迫弃房而导致的违约,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昨天北京住建委等三部门就给出了上文开头的说法,计划落实保护买家利益。
但法院要依据双方举证判定才能解除合同,所以大家要小心购房合同上“如果遇到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执行的话,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等概念模糊的条款,最好写清楚什么是“不可抗力”,“双方协商”这类事后还要争执一番的词也要改成遵守什么原则、法规等。
可以的话,最好把房产政策变动列为不可抗力,并专门在合同里列出。
另外,此次三部门的会议并未提到受“3·17新政”影响违约后中介费如何返还的问题,一般中介费占购房总价的2%左右,买房不成赔了中介费对于购房者来说也是一件不愉快的事。
所以大家在买房前最好都跟中介书面合同写清楚各种情况下中介费如何处理,一般大型连锁中介机构会遵守交易达成才收中介费的原则,退费也是比较人性化的,但事先写清楚合同也是有必要的,所有注意事项(如遇到不可抗力,中介费该如何处理)最好双方白纸黑字写清楚,以防“口说无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