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顾
证明“自己伤自己”
近日郑师傅遇到一件尴尬事:9月7日大清早,郑师傅不小心撞上了自家的玻璃推拉门,门上的玻璃瞬间碎一地,一块玻璃渣崩到他身上将大腿划伤。随后,在亲戚的帮助下到医院就诊,前前后后花了三千元。由于郑师傅缴纳了医疗保险,因此打算申请报销治疗费,但没想到被工作人员告知“需写一个证明,证明这伤是自己造成的。”郑师傅很郁闷的说,“自己是不慎受伤,而且又没有目击证人,如何证明伤是自己造成的?再说,我参保了,不就应该享受医保报销吗?”。
细数那些被要求开具的奇葩证明
其实,如郑师傅这样需要开具奇葩证明的并非个例,现在笔者就来帮大家回忆一下:
1.我妈是我妈
深圳的刘女士到派出所办理老人挂靠入户手续,被要求证明“我妈是我妈”。
2.无犯罪前科证明
云南普洱的吴先生在外地买房,被要求到老家派出所开具“无犯罪前科证明”。
3.证件丢失证明
湖南冷水江市的一位67岁老婆婆,因老年证丢失需要补办,被要求到当地派出所开具证件丢失证明。
4.你爸是你爸
西安的刘先生打算将自己和父亲的户口迁到一起,被要求证明“我爸是我爸”。
………………………………
对于这些奇葩证明,不但老百姓倍感无奈,派出所工作人员同样也很无奈。
9月1日起 14种情况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不过,这种奇葩证明从2016年9月1日起,派出所再也不用出具了,具体规定如下:
1.凡公民法定身份证件能证明的,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包括公民姓名、曾用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民族成分、出生日期、出生地、机关、户籍住址。
2.凡居民户口本能证明的,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包括:户口迁移情况、住址变动、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注销户口、同户人员与户主的亲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