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在一般保证的状况下,债权人只有通过诉讼途径向债务人先行追偿,在债务人的财产被执行后保证人才对不足部分承担责任,这样,担保人财产损失的风险就相对小些。
但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有权向主债务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要求偿付债务,保证人的财产随时可能接受法院执行,担保的风险相对要大。
举个例子来说,A为借款人,B为保证人,当A无力偿还借款时,如果是一般保证,法院必须先对A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如果强制执行A以后仍无法履行债务的,方可向B执行;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法院即可以直接要求B承担责任。
因此为他人作担保应尽可能提供一般保证,这样可减少担保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