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与王先生是发小,关系甚好。前年张先生办理贷款,请王先生做担保人。去年张先生经营失败跑路,银行要求张先生承担债务,但是他并不愿意,到底该怎么办?
根据《民法通则》中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既然王先生作了张先生的担保人,那么按照规定他是有连带责任的,应该按照约定履行其责。
但担保责任并不是说欠债人不还债,担保人就要承担全部责任、就要归还全部欠债。谁欠债谁还钱于情于理都是应当的,无论有没有担保人,也无论担保人是不是自己的亲人,欠债人都要履行属于他的债务,这是不能推卸的债务。因此,作为王先生只是张先生欠债的担保人,他只需要承担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如果王先生替欠债人履行了债务,那么在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张先生追偿。